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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 請 人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相 對 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簽立工程承攬契約書,並就承攬價金,以工程所附之建物及工作物(如附表所示),預為抵押權登記,並約定相對人應於聲請人開立統一發票及經兩造簽認之工程計價單後30日內給付工程款予聲請人,詎相對人迄今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1,510,000元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仍置之不理,且業已聲請破產宣告,爰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工程承攬契約書、訂購單,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經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相對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准為破產宣告在案,依破產法第99條規定,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且聲請人之承攬工作未經完工驗收,相對人尚不負承攬報酬給付義務,聲請人之請求於法無據。因本件係聲請人即承攬人行使法定抵押權,既相對人對於本件法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全部有所爭執,依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53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75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 │一層:304.08;地下一層│ │ │ ││ │ │工路25號 │興段27、28、30│ │:157.50;夾層一層:19│ │全部 │ ││ │ │ │、31、44、45、│ │.57;合計:481.15 │ │ │ ││ │ │ │46、47地號 │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