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 請 人 粘政行相 對 人 陳卉蓁關 係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黃春頻關 係 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陳燕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為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其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關係人如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該債權之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而消滅,以及抵押權是否因於擔保之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而消滅等實體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相對人陳卉蓁提供其所如有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本債權是由李順發讓與給林美菁,再由林美菁讓與給聲請人,為此聲請准予裁定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及第三人陳清海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25日為擔保
其對第三人李順發所負之債務,以相對人所有附表所示不動產及第三人陳清海所有坐落(重測前)彰化縣○○鎮0000000段000地號土地為共同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聲(下同)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嗣於101年8月15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將擔保不動產變更為如附表不動產,登記義務人即債務人變更為相對人,第三人陳清海及其前開土地已非抵押權登記內容。於104年11月10日原抵押權人即第三人李順發將前開抵押權讓與第三人林美菁,第三人林美菁復於109年3月23日再將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均辦妥抵押權移轉登記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業因讓與取得本件普通抵押權。
㈡按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
於受讓人;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為民法第295條第1項、第297條所明定。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及債權讓與證明書,聲請人業已提出⑴李美菁與聲請人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⑵聲請人、林美菁、陳卉蓁等3人於109年3月23日所簽立之債權額確定證明書、⑶李順發、林美菁、陳卉蓁等3人於104年11月10日所簽立之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及相對人陳卉蓁於108年8月25日所簽發,票號WG0000000號,票面金額3,000,000元,未載受款人之本票(系爭本票)影本為證。
而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100年11月25日,形式審查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依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條規定審查,聲請人之聲請尚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爰勉予准許。
㈢另抵押權具有從屬性,其成立必以被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
,並因其擔保債權之移轉或清償,而隨同移轉或消滅。本件經本院前開裁定命補正李順發、林美菁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聲請人逾期並未能補正,且查第三人李順發前曾於104年提出相對人於100年8月25日所簽發,票面金額3,000,000元,受款人為李順發之本票(非上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62號准予裁定在案,是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2年間經關係人於禁止處分後,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抑或債權消滅後另以讓與抵押權予他人之形式以就非擔保債權取得優先受償之外觀,如關係人有所爭執,仍須由關係人另行提起實體訴訟解決,併予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78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備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1 │彰化縣○ ○○鎮 ○ ○○段 │ 0000-0000 │ 1753.37 │ 72分之7 │ │├──┼───┼────┼────┼────────┼─────┼───────┼───┤│ 2 │彰化縣○ ○○鎮 ○ ○○段 │ 0000-0000 │ 136.38 │ 全部 │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78號 │├──┬───┬───────┬───────┬─────────────────┬────┬──┤│ 編 │ │ 基 地 坐 落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 │ 門 牌 號 碼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1 │00035 │彰化縣溪湖鎮三│住家用,鋼鐵造│ 一層:24.16 │ │ 全部 │ ││ │-000 │興段0000-0000 │有牆,1層 │ 合計:24.16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彰化縣溪湖鎮湳│ │ │ │ │ ││ │ │底路90之1號 │ │ │ │ │ │├──┼───┼───────┼───────┼───────────┼─────┼────┼──┤│ 2 │00036 │彰化縣溪湖鎮三│住家用,鋼鐵造│ 一層:24.50 │ │ 全部 │ ││ │-000 │興段0000-0000 │有牆,1層 │ 合計:24.50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彰化縣溪湖鎮湳│ │ │ │ │ ││ │ │底路90之2號 │ │ │ │ │ │├──┼───┼───────┼───────┼───────────┼─────┼────┼──┤│ 3 │00037 │彰化縣溪湖鎮三│住家用,鋼鐵造│ 一層:24.16 │ │ 全部 │ ││ │-0000 │興段0000-0000 │有牆,1層 │ 合計:24.16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彰化縣溪湖鎮湳│ │ │ │ │ ││ │ │底路90之3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