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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 請 人 黃敬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詠森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詠森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萬元,約定利息為年息百分之0.5,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扺押權以為清償之擔保,並已辦妥扺押權登記在案。茲相對人無法正常給付利息,表明無力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扺押物云云。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扺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抵押債權之清償日期,依土地登記謄本上所登記為110年7月12日,迄今未屆清償期,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據可知,雙方亦無任何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故聲請人對於尚未屆清償期之債務聲請拍賣扺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7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二林鎮 │丈八斗 │ │0000-0000 │ │00 │21 │39.00 │1/4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