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49號聲 請 人即清算人 高瑞言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陳報因股東黃張秀蘭過世,無法確認其股權繼承人等語。惟查黃張秀蘭係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死亡,且台端於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55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已陳報過前開事由,本院並裁定准自108年7月5日起延展清算完結6個月等情,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爰請台端釋明嗣後曾辦理何種事務,以確認股東黃張秀蘭之股權繼承人?並就此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