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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87號聲 請 人 蕭珮瑄相 對 人 起緣百匯蔬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孟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部分諭知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335元,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裁判費確定為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