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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94號聲 請 人 林森永代理人(法 劉雅榛律師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清池(Z000000000)即樂大花卉之印鑑證明(台端原所提取回提存物同意書關於陳清池之印文須與印鑑證明之印文相符,以確認確為陳清池用印)。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裁判日期: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