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林祚長代 理 人 張績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百程國際有限公司、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為百程國際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另一董事何勝輝與其餘股東陳忠義、黃孟涵、黃稘媛等4人(下稱何勝輝等4人)為爭奪公司經營權,先由非擔任董事之股東黃孟涵於民國109年8月24日寄發將於109年8月26日召開百程國際有限公司股東會之存證信函予聲請人,違反民法第51條會議「應由董事召集」及「應於30日前通知」之規定。
何勝輝等4人於109年8月26日違法自行舉行股東會,決議將百程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修改章程,隨後未通知聲請人,於同日召開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何勝輝等4人為監察人,於同日再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何勝輝為董事長。何勝輝等4人為迴避公司法第189條除斥期間規定,刻意至30日後即109年9月25日始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變更登記,聲請人於109年9月26日接獲工商憑證管理中心通知百程國際有限公司工商憑證已遭廢止,經於109年9月28日向主管機關查詢,方知何勝輝等4人已違法將公司組織變更,並改選董監事及董事長。然因公司法第189條規定係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百程公司之組織原為「有限公司」,公司法中對於有限公司之股東會決議並無特別規定,揆諸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20號判決意旨,應回歸適用民法第51條、56條規定,股東得於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有限公司之違法決議。聲請人已提起請求撤銷決議及確認決議無效等訴訟(下稱另案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裁定命何勝輝停止執行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暨董事長職務、相對人黃孟涵、陳忠義停止執行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黃稘媛停止執行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務。百程國際有限公司及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及股東均為另案訴訟及假處分事件之當事人,對於法人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於假處分後更不能行使職權。為維護百程公司正常營運及全體股東合法權益,聲請選任指派合適之人擔任百程國際有限公司及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置有董事之情形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8條第4項所明定。其立法理由為「按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增訂本條,俾符實際」。故須於公司董事因事實(死亡)或法律(辭職或當然解任)之因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公司董事全體或大部分遭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而剩餘董事消極不行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之情況下,同時該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始符合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原為百程國際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何勝輝等4人於109年8月26日舉行股東會,決議將百程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修改章程,於同日召開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何勝輝等4人為監察人,於同日再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何勝輝為董事長,聲請人已起訴請求撤銷決議及確認決議無效等,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裁定停止何勝輝等4人之職務等事實,固據其提出百程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存證信函、百程國際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起訴狀、假處分聲請狀等為證。惟聲請人主張百程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為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程序事項之爭議,尚待另案訴訟裁判。而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業經本院109年度全字第39號裁定駁回,百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無因董事死亡、離職或當然解任,或董事全部或大部分遭假處分執行致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