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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俊羽相 對 人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茆淑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妨害檢查業務裁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第228條之1、第231條至第233條、第235條、第235條之1、第240條第1項及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對於依前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11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日向鈞院具狀聲請選任檢查人本院裁定選派陳献章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該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間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現陳献章會計師於108年11月25日向鈞院陳報相對人拒絕規避檢查,爰聲請鈞院依法裁罰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選派陳献章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該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間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陳献章會計師通知其配合檢查該公司業務之函文,然相對人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檢查人陳献章會計師108年11月25日民事陳報狀影本一紙為證,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字第10號民事事件卷宗查核無訛。又上開函文之主要內容為:「二、本件檢查人曾於108.8.9發函通知璟揚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璟揚公司)並於民國108年9月6日訪視檢查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璟揚公司向本會計師稱因準備不及,請准延期提示。三、本檢查人復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函請璟揚公司收函後七日內檢送相關會計簿籍憑證至檢查人事務所,逾期視為拒絕接受檢查。四、惟迄今璟揚公司尚未依前揭函文檢送相關之表冊、帳證,特此陳報。」等語,表明相對人公司經檢查人通知檢送帳簿文據而未予檢送,復未說明未予檢送之理由,致檢查人無法進行檢查事務之情形,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

四、相對人公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選派之檢查人陳献章會計師,先後於108年8月9日、108年10月2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公司欲訪視或請其將有關帳簿文據送至檢查人事務所,既未予檢送,則檢查人陳献章會計師即不能依本院上開裁定所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是相對人公司不依檢查人通知函檢送帳簿文據予檢查人之所為,堪認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或拒絕之行為,核與公司法第110條第4項所定相當。審酌相對人公司規避或拒絕檢查人檢查之行為共有前述之情形1次,爰處以新臺幣2萬元之罰鍰。

五、依公司法第110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日期: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