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聲 請 人 游智煌相 對 人 蔡美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事項,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其訴訟標的金額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補繳調解費1,000,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本件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如有使用書證,應檢附所用書證之影本,於調解當日攜帶正本供本院核對。提出書狀於本院時,應提出繕本或影本3份與法院(含所用書證之影本)。
(一)調解聲明第1項漏未記載金額,請補正完整聲明。
(二)請求相對人給付60萬元之內容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例如: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等)。
(三)請求相對人給付60萬元之法規依據為何?
(四)相對人係開設何公司?並請提出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可自行上網列印)。
(五)受雇於相對人從事何職務?每月薪資數額為何?並提出薪資領取資料。
(六)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事故之資料,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員警處理交通事故時製作之資料。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勞 動 法 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