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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怡潔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瑞豐即豐衣服飾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588元(計算式:475,537【原判決關於原告擴張後聲明即訴之聲明第1項金額,誤算為472,456】-206,284+15,162-5,827=278,588),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惟其中上訴人請求給付工資(含短少薪資、加班費)、資遣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部分合計為179,320元(計算式:10,788-6,588+194,532-35,899+16,992-9,840+15,162-5,827=179,320),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880元(計算式:2,820×2/3=1,880,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先行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90元(計算式:4,470-1,880=2,59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