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原 告 邱莉樺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被 告 邱家昌兼 上一人輔 助 人 邱秀幸被 告 邱淑玲
邱淑燕
張珊
張淵棋
張淵宏
張淵堯
黃邱瓊珠
邱秀華
張庭瑄兼上十一人共同代理人 邱創耀被 告 邱聰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就民國110年4月9日民事追加起訴狀所追加附表三財產,陳報其訴訟標的價額,併按追加後之訴訟標的總價額計算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補繳其差額,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此追加部分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