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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家繼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 葉政弦

葉秀對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李俊賢律師被 告 葉清潔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世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