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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婚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31號

109年度家訴字第5號109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反請求原告 楊秀媛○○○○○ 巷0號請人上列反請求原告即反聲請聲請人楊秀媛(下稱楊秀媛)與反請求被告即反聲請相對人何武能間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楊秀媛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楊秀媛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新台幣55,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楊秀媛之訴及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靖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