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44號抗 告 人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6月4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0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10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9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破產後,於109年5月19日經臺灣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執破字第7號裁定選任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此有臺灣臺北地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109年度執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可憑,本件抗告人等雖非原裁定所載之相對人,然寶德公司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債務人,且本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僅嗣後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而已,其權利因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而受侵害,是抗告人自得提起抗告,先予敘明。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信託人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於民國100年8月29日與相對人為管理行之聯合授信銀行團簽訂新台幣(下同)90億元之授信合約,經銀行團悉數撥付借款,信託人寶德公司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借款之擔保,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額歷經多次變更,目前為新台幣(下同)3,901,000,000元,後信託人寶德公司於107年11月29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信託人寶德公司對相對人尚積欠本金6,975,000,000元,本應依約於每月25日繳納利息12,471,740元,惟信託人於109年2月25日僅償還部分利息109,943元,經相對人請求信託人於109年3月2日前清償該利息費用,惟至109年3月2日止,信託人仍未清償,相對人即於109年3月5日行使合約中之加速到期條款,亦即信託人於聯合授信合約案下債務全部到期,是以信託人已屆清償期而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原裁定以相對人為兩造,並以信託人寶德公司為關係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另相對人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行使系爭抵押權,而以受託登記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應認已具備有形式上對立之當事人,相對人之聲請,應予准許,故准予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四、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破產人寶德公司於109年4月10日受破產宣告後即喪失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權,原法定代理人喪失代表公司權限,無從就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陳述意見,依非訴事件法第35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原審應於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非訟程序之進行,更無所謂原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之餘地,原裁定亦未通知抗告人聲明承受,即逕列抗告人於破產人之後,已有違誤。再按「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抵押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固可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別除權之標的財產,仍屬於破產財團,故此項權利之行使,須以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倘以聲請強制執行為行使別除權之方法,如不列破產管理人,而列破產人為相對人,其聲請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執行法院應以此為理由,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502號判例)。是相對人於109年4月20日提出本件聲請時,應列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方屬適格。況且相對人已於109年5月26日以銀信字第1092222326號函通知破產人終止信託契約,相對人已非抵押物之受託人,相對人竟仍以自己為對造聲請拍賣抵押物,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爰聲明求為原裁定廢棄等語。
五、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按信託法第8條第1項規定,信託關係不因信託人寶德公司宣告破產而受影響,所以信託財產亦不因寶德公司宣告破產而受影響,受託人兆豐銀行曾於109年5月26日發函欲終止信託關係,然依信託法第66條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附表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現仍為受託人,信託財產仍不受影響,非屬信託人寶德公司所有之財產,自非破產財團之財產,原裁定准予拍賣附表之不動產,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原審自無通知聲明承受訴訟之必要。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就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原審通知債務人寶德公司僅讓其就債權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而已,此債權額之陳述意見並非屬破產財團之財產,與寶德公司破產後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管理及處分權無關,寶德公司自得就債權額選擇陳述或不陳述意見。至於抗告人所援引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502號判例,是以抵押權之標的財產屬於破產財團方有適用餘地,然附表所示不動產仍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信託財產,並非破產財團之財產,自無應列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之必要。退而言之,倘鈞院認為須改列當事人,相對人同意並請鈞院改列抗告人為本件聲請之相對人。是抗告人所爭執之停止程序或未聲明承受訴訟,已不復存在,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聲明求為抗告駁回等語。
六、經查:㈠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德寶公司所有,嗣德寶公司於107年11月
29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在相對人名下等情,雖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憑,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業已於109年5月26日通知破產人終止信託契約,聲請人與破產人間之信託契約已因聲請人之終止而消滅,則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相對人仍以自己為對造,其當事人適格有所欠缺等語,經本院調閱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所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9年9月22日塗銷信託登記,所有權人登記為寶德公司之事實,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卷可憑,則此時已無信託法第66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規定之適用,顯然本件情事已有變更,則原裁定以受託人為相對人,已於法不合。
㈡又相對人於109年4月21日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時,寶德公司
已於同年月10日經臺灣臺北地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破產宣告,此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之收狀章、臺灣臺北地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可參。按「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為破產法第108條第2項所明定。故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抵押權者,於實行抵押權時,應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即本於此項裁定聲請法院為強制執行,依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辦理」、「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抵押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固可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但別除權之標的財產,仍屬於破產財團,故此項權利之行使,須以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倘以聲請強制執行為行使別除權之方法,如不列破產管理人,而列破產人為相對人,其聲請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執行法院應以此為理由,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61號、71年台抗字第502號判例可參)。所以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如以聲請強制執行為行使別除權之方法,自應以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並以破產管理人為相對人。本件寶德公司業經臺灣臺北地院於109年4月10日以109年度破字第4號裁定為破產之宣告後,於109年5月19日經臺灣臺北地院以109年度執破字第7號裁定選任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此有臺灣臺北地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109年度執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可憑,故本件相對人聲請時,僅以寶德公司為信託物信託人,原裁定僅以寶德公司及破產管理人為關係人,當事人適格亦有欠缺。
㈢基於以上說明,本件相對人聲請對自己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自不應准許。從而,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於相對人是否本於變更後之事實再次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則係另一問題,一併說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後送達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附表:(建物)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 利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線西│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號 │鄉西興│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段) │ │ │ │ │ │ │├──┼───┼───────┼───────┼───────┼───────────┼─────┼────┤│001 │57-1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筋混凝土造1 │1層:360.88;合計:360│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44地號 │層、廠房附屬空│.88 │ │ ││ │ │ │ │間(消防泵浦機 │ │ │ ││ │ │ │ │房) │ │ │ │├──┼───┼───────┼───────┼───────┼───────────┼─────┼────┤│002 │57-2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骨造1層、廠 │1層:267.31;合計:267│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30地號 │房附屬空間(壓 │.31 │ │ ││ │ │ │ │縮機房) │ │ │ │├──┼───┼───────┼───────┼───────┼───────────┼─────┼────┤│003 │57-3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骨造1層、廠 │1層:118.13;合計:118│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30地號 │房附屬空間(壓 │.13 │ │ ││ │ │ │ │縮機房) │ │ │ │├──┼───┼───────┼───────┼───────┼───────────┼─────┼────┤│004 │57-4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筋混凝土造2 │1層:377.74;2層:109.│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30、31地號│層、廠房附屬空│99;合計:487.73 │ │ ││ │ │ │ │間(機房)(廢 │ │ │ ││ │ │ │ │水處理槽、鼓風│ │ │ ││ │ │ │ │機房) │ │ │ │├──┼───┼───────┼───────┼───────┼───────────┼─────┼────┤│005 │57-5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骨造1層、廠 │1層:120.00;合計:120│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28地號 │房附屬空間(機 │.00 │ │ ││ │ │ │ │房) │ │ │ │├──┼───┼───────┼───────┼───────┼───────────┼─────┼────┤│006 │57-6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骨造1層、廠 │1層:280.00;合計:280│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44地號 │房附屬空間(廢 │.00 │ │ ││ │ │ │ │棄物堆置處) │ │ │ │├──┼───┼───────┼───────┼───────┼───────────┼─────┼────┤│007 │57-7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筋混凝土造4 │1層:2005.75;2層:281│雨遮: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47地號 │層、廠房附屬空│.17;3層:850.84;4層 │58.10 │ ││ │ │ │ │間(變電站)( │:872.11;地下一層:94│ │ ││ │ │ │ │電纜管道間室、│3.91;突出物一層:22.8│ │ ││ │ │ │ │GIS室、機房、 │8;合計:4976.66 │ │ ││ │ │ │ │配電盤室),(│ │ │ ││ │ │ │ │屋突)(樓梯間│ │ │ ││ │ │ │ │) │ │ │ │├──┼───┼───────┼───────┼───────┼───────────┼─────┼────┤│008 │57-8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筋混凝土造5 │1層:544.61;2層:542.│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30地號 │層、廠房附屬空│65;3層:542.65;4層:│ │ ││ │ │ │ │間(變電站)( │542.65;5層:281.16; │ │ ││ │ │ │ │配電盤室、變壓│合計:2453.72 │ │ ││ │ │ ○ ○○區○○○○道│ │ │ ││ │ │ │ │間、電池儲藏室│ │ │ ││ │ │ │ │、空調機房室)│ │ │ │├──┼───┼───────┼───────┼───────┼───────────┼─────┼────┤│009 │57-9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筋混凝土造1 │1層:16.43;合計:16.4│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45地號 │層、廠房附屬空│3 │ │ ││ │ │ │ │間(警衛室) │ │ │ │├──┼───┼───────┼───────┼───────┼───────────┼─────┼────┤│010 │57-10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骨造1層、廠 │1層:500.82;合計:500│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44、45地號│房附屬空間(空 │.82 │ │ ││ │ │ │ │氣壓縮機房) │ │ │ │├──┼───┼───────┼───────┼───────┼───────────┼─────┼────┤│011 │57-11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筋混凝土造1 │1層:399.35;2層:278.│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30、31地號│層、廠房附屬空│83;合計:678.18 │ │ ││ │ │ │ │間(機房) │ │ │ │├──┼───┼───────┼───────┼───────┼───────────┼─────┼────┤│012 │57-12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筋混凝土造3 │1層:943.41;2層:946.│陽台:5.80│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44、45地號│層、廠房附屬空│83;3層:427.59;合計 │ │ ││ │ │ │ │間(純水機房、 │:2317.83 │ │ ││ │ │ │ │空調冰水主機房│ │ │ ││ │ │ │ │、製程冰水主機│ │ │ ││ │ │ │ │房) │ │ │ │├──┼───┼───────┼───────┼───────┼───────────┼─────┼────┤│013 │57-13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筋混凝土造2 │1層:408.90;2層:434.│陽台: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31地號 │層、廠房附屬空│88;合計:843.78 │20.14 │ ││ │ │ │ │間(污泥脫水機 │ │ │ ││ │ │ │ │房) │ │ │ │├──┼───┼───────┼───────┼───────┼───────────┼─────┼────┤│014 │57-14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骨造1層、廠 │1層:1403.55;合計:14│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30地號 │房(倉庫) │03.55 │ │ │├──┼───┼───────┼───────┼───────┼───────────┼─────┼────┤│015 │57-15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骨造1層、廠 │1層:1180.88;合計:11│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45、46地號│房附屬空間(冷 │80.88 │ │ ││ │ │ │ │凍壓縮機房) │ │ │ │├──┼───┼───────┼───────┼───────┼───────────┼─────┼────┤│016 │57-16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筋混凝土造2 │1層:3635.52;2層:389│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45、46地號│層、廠房、危險│7.14;突出物一層:60.7│ │ ││ │ │ │ │物品類、樓梯間│4;合計:7593.40 │ │ │├──┼───┼───────┼───────┼───────┼───────────┼─────┼────┤│017 │57-17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筋混凝土造5 │1層:2033.68;2層:100│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47號 │層、緊急發電站│3.29;3層:1920.82;4 │ │ ││ │ │ │ │(電纜管道區、 │層:1937.50;5層:1926│ │ ││ │ │ │ │發電機房、儲油│.52;合計:8821.81 │ │ ││ │ │ │ │槽室、備用室、│ │ │ ││ │ │ │ │空調房、配電盤│ │ │ ││ │ │ │ │室、電池室、變│ │ │ ││ │ │ │ │壓器區、電纜管│ │ │ ││ │ │ │ │道間) │ │ │ │├──┼───┼───────┼───────┼───────┼───────────┼─────┼────┤│018 │57-18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骨造3層.危險│1層:1661.29;2層:487│陽台:5.74│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28、30號 │物品類 │.99;3層:1653.96;合 │ │ ││ │ │ │ │ │計:3803.24 │ │ │├──┼───┼───────┼───────┼───────┼───────────┼─────┼────┤│019 │57-19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筋混凝土造1 │1層:18.67;合計:18.6│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30號 │層、警衛室 │7 │ │ │├──┼───┼───────┼───────┼───────┼───────────┼─────┼────┤│020 │57-20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筋混凝土造3 │1層:9685.34;2層:944│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45、46地號│層、廠房(電纜 │9.10;3層:7833.32;地│ │ ││ │ │ │ │管道間室、廠房│下一層:1176.31;突出 │ │ ││ │ │ │ │附屬研究室、樓│物一層:322.48;合計:│ │ ││ │ │ │ │梯間、機械室)│28466.55 │ │ │├──┼───┼───────┼───────┼───────┼───────────┼─────┼────┤│021 │57-21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筋混凝土造8 │1層:1606.21;2層:184│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44、45地號│層、作業廠房、│3.16;3層:1902.11;4 │ │ ││ │ │ │ │廠房附屬空間(│層:1728.63;5層:1741│ │ ││ │ │ │ │辦公室、會議室│.48;6層:1741.48;7層│ │ ││ │ │ │ │、樓梯間、機房│:1843.16;8層:386.17│ │ ││ │ │ │ │) │;突出物一層:192.34 │ │ ││ │ │ │ │ │;合計:12984.74 │ │ │├──┼───┼───────┼───────┼───────┼───────────┼─────┼────┤│022 │57-22 │彰化縣線西鄉線│彰化縣線西鄉西│鋼筋混凝土造5 │1層:2770.93;2層:137│ │全部 ││ │ │工路25號 │興段44地號 │層、作業廠房、│7.46;3層:2956.60;4 │ │ ││ │ │ │ │廠房附屬空間(│層:2867.15;5層:2867│ │ ││ │ │ │ │水箱、勞工福利│.15;地下一層:338.43 │ │ ││ │ │ │ │設施、會議室、│;突出物一層:135.88;│ │ ││ │ │ │ │停車空間、電梯│突出物二層:110.17;合│ │ ││ │ │ │ │機房) │計:13423.7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