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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5號聲 請 人 吳景亮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崇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崇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崇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故民法所定就財團之管理監督事由,僅限於「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項。而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崇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茲依財團法人法修正捐助章程第7、9、11、13、18、22、27、27條之1、27條之2、27條之3條文,提請第11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修正後、增訂後條文所示,並經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府社發展字第109000043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崇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9、11、13、18、22、27、27條之1、27條之2、27條之3條如附表修正後、增訂後條文所示,關涉該財團法人之董事人數及身分暨消極資格限制、任免資格、連任限制、職權內容、召集董事會議方式、董事會決議方法、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預決算審查及會計制度之修正等重要之管理方法,核屬該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事項,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不符,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5號捐助章程變更事件附表 │├───────────────────────────┤│修正條文:第七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會置董事五人,第一屆董事│本會設置董事會,置董事七至││由捐助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十五人,由創辦人遴聘地方熱││會福利慈善人士擔任之,董事│心社會福利事業及本會業務有││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及其配偶或三等親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三分之一。 ││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 ││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修正條文:第九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會董事,其任期為三年,每│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任,如在任期內因故缺席時,││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如在任│依前條規定遴聘遞補,惟任期││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 ││事之任期為限。 │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本會常務董事,應互推一人為││事就常務董事中選舉一人擔任│董事長,經由董事會同意擔任││之,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之,並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法人。 │表本法人。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本會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工作計劃及執行工作計劃││ 及運用。 │ 報告之審核。 ││二、董事及監察人之改選及解│二、本會經費之籌畫。 ││ 任。 │三、預算與決算審議核定。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四、內部組識之訂定及管理。│ 核監督。 ││五、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及決定。 ││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會章││ │ 程規定之事項。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本會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議)需有過半數之董事,(或││ 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常務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出││ 數同意行之。 │席董事(或常務董事)過半數││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大事項││ 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及不動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需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之。 ││後行之: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二、基金之動用。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 項。 │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且應於│ ││會議十日前,其餘會議則須於│ ││會議七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 ││董事及主管機關。 │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徒刑││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種職務,在職之董事或職員,││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應予解任職務,但過失犯不在││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此限。 ││ 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 ││ 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 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 ││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 ││ 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 ││ 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 撤銷。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 ││任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 ││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 ││登記。 │ │├─────────────┴─────────────┤│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本會業務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經費│於年度開始前提經董事會議通││預算書及主管機關指定文件,│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提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主│,並於每年七月將決算及執行││管機關備查。 │工作績效,提經董事會議審核││ │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 │├─────────────┴─────────────┤│增訂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一 │├─────────────┬─────────────┤│增訂後條文 │增定前條文 │├─────────────┼─────────────┤│本會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無。 ││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 ││董事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 ││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 ││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 ││二、決算書。 │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彤概況表│ ││ 。 │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 ││六、財產目錄。 │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 ││ 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 ││八、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 ││ 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 ││ 冊。 │ ││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二條 │├─────────────┬─────────────┤│增訂後條文 │增訂前條文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無。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 │ │├─────────────┴─────────────┤│增訂條文:第二十七條之三 │├─────────────┬─────────────┤│增訂後條文 │增訂前條文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無。 ││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 ││,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 ││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 ││派員查核。 │ │└─────────────┴─────────────┘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