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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0號聲 請 人 顧淑芬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大興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大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彰化縣大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七、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故民法所定就財團之管理監督事由,僅限於「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項。而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為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於非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等,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大興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於民國109年8月14日依據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府教社字第1090046918號函修正捐助章程第2、3、6、7、8、15、16條條文,提請第10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並經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府教社字第109031956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大興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7、8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關涉該財團法人之董事人數、董事連任限制及董事會議進行方式等重要之管理方法,核屬該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事項,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不符,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附表所示第2條修正後條文之修正內容,屬變更或增訂業務範圍、第3、15、16條修正後條文之修正內容,均僅為文字變動,經核均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事項無涉。應由財團法人彰化縣大興文教基金會向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許可後,逕據應備文件,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辦理變更登記即可,毋庸先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裁定變更捐助章程。故此部分,聲請人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裁定准許變更,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50號捐助章程變更事件附表 │├───────────────────────────┤│修正條文:第二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會以緬懷師恩培養倫理、助│本會以緬懷師恩培養倫理、助││人關懷及服務為宗旨,依有關│人關懷及服務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項目: │法令規定辦理下列規定: ││會務業務 │獎助學金。 ││學生發展業務 │辦理藝文活動。 ││ ㈠獎助學金。 │辦理社教活動。 ││ ㈡辦理社團、藝文活動:書│充實教學設備。 ││ 法、閱讀、才藝、足球、│ ││ 直笛等。 │ ││ ㈢辦理社教活動:生活關懷│ ││ 營、親子共學活動。 │ ││ ㈣充實教學設備:視需求。│ │├─────────────┴─────────────┤│修正條文:第三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會由黃秋雄校友捐助新台幣│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貳佰萬元整設立基金,得繼續│元整,由黃秋雄校友捐助,俟││接受支持本會運作宗旨者之捐│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更名登││助。 │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修正條文:第六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會設董事九至二十一人,第│本會設董事九至二十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大興國小校長為當│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然董事,各處室主任列席,董│ ││事均為無給職。 │ │├─────────────┴─────────────┤│修正條文:第七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不含公務員兼任的董事),董 │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 ││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 ││按期辦理交接。 │ │├─────────────┴─────────────┤│修正條文:第八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以大興國小現任校長為原則,│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綜理會務,對外代秦本會。 │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章程訂於民國104年1月17日│本章程訂於民國104年1月17日││,經109年8月14日修正後通過│,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令規定辦理。 │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更││記申請後施行。 │名登記後施行。 │└─────────────┴─────────────┘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