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孫盈家(原名:孫碧雲)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代 理 人 林勵之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孫盈家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民國107年12月26日修正)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參照)。
二、本件債務人孫盈家以其有不能清償之情事,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向本院聲請消債條例之清算事件,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駁回聲請,債務人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命債務人自108年7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進行清算程序。又債務人之積極財產如附表所示,經變價程序,或由債務人提出現款以代變價後,就新臺幣(下同)252,004 元進行分配,業經分配完結,並於108年12月25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在案,全體債權人共受償252,004元(分配比例4.3828%)等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三、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第1項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於109年3月30日到場陳述意見,全體債權人均未到庭,然均具狀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其等意見略以:
(一)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請依職權調查債務人財產、收入資訊,依消債條例第133、144條逕為不免責裁定等語。
(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請查明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以確認其是否奢侈浪費或隱匿財產等語。
(三)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法院應審酌債務人前2 年及現在收入是否屬實、必要生活費用是否有浮報、並應命債務人提出前2 年所得財產清單及所有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以證明財產所得變動情形符合法規範、調查有無搭乘國外航線至國外旅遊、有無投機行為或領取補助款或有保險契約而漏未陳報隱匿財產所得之情形等語。
(四)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商銀)陳稱:債務人未能衡量自身清償能力、恣意過度消費,以致財務缺口急速擴張,終致入不敷出。而本件債務人有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情形,然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未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債務人此舉符合不免責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裁定不免責等語。
(五)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商銀)陳稱:債務人於清算前2年無刷卡消費行為,乃因各債權銀行基於風險控管停卡所致,並非債務人主動停止消費行為,致債權人無法舉證債務人於清算前2 年有奢侈、浪費行為之消費事實,倘以此為由,予以免責,顯有道德風險存在,而非立法者樂見。請調查債務人有無出國搭乘國內外航線、投資投機性商品及往來券商支股票交易明細,以釐清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情形。又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僅252,004元,請依消債條例第133、134規定釐清應否為不免責裁定等語。
(六)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請法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保單是否曾被質借而減損價值或有未陳報保單,如有,即涉及隱匿財產,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2、8 款規定,應予不免責裁定等語。
(七)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稱:請依職權調查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有無搭乘國內外航線至外、離島旅遊及短期投資/投機金融商品(如基金、股票、黃金存摺)等相關資訊,及清算前2年至今往來卷商之股票交易明細表,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為不免責裁定等語。
四、經查:
(一)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不予免責事由:
1.本件債務人前於106年10月31日向本院聲請清算,駁回後提起抗告,經本院廢棄原裁定,命債務人自108年7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等情,已如前述。又債務人於聲請清算程序中陳稱:伊因年事已高(40年10月6日,現年69歲),體力不佳,且罹有憂鬱症,致生理功能失調,並無工作能力,自106年10月起每月僅仰賴國民年金4,580元及重陽禮金(一年發放一次)維生,每月平均生活必要支出約10,500元,生活開銷不足部分皆由子女提供,名下無任何不動產,積極財產如附表所示等語;於本院調查問中陳稱:伊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仍無工作,僅領有國民年金等語(見本院卷第95頁),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綜合信用報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存摺封面暨內頁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01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親屬系統表、全戶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賃契約書、生活費用單據等件為證(見清算卷第8至22、35至62、64至87、146至153頁),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至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綜合信用報告、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人集中保管有價證卷資料、勞保與就保資料、103年至105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見清算卷第102至
103、105至106、162至168、178至184頁)在卷可參,且經本院查詢其106至10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投保資料,並無任何所得及投保資料(見本院卷第15、17頁),堪認債務人主張其自106年10月間起即無工作收入,應屬可信。
2.經本院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彰化縣社會處,關於債務人補助情形之結果,債務人自105年10月起,按月領有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迄今,其中105年10月至108年12月每月發給4,580元,109年1月起每月發給4,724元,非彰化縣政府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亦未領取相關社會福利補助,有上開機關函文各1紙可參(見本院卷第45、55頁)。而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規定:「債務人依本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第81條第4項第3款規定所表明之收入數額,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可認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仍按月領有國民年金保險老年給付4,580元,自109年1月起每月發給4,724元之固定收入。
3.又債務人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約10,500元(含伙食費6,000元、交通費500元、雜支2,000元、醫療費用2,000元)(見清算卷第9至10、145頁)。審酌債務人所列上開支出項目及金額,均屬必要且為合理數額,且依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109年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則債務人陳報金額猶較上開金額為低,可認其所主張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係為可採。而債務人進入清算程序後,每月可處分所得僅有4,580元,尚不足以支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自無任何餘額,故認本件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二)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之事由:
1.查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就附表編號6、7、8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共計251,239元,提出現金以代解約,並已解繳到院供分配完畢,業經本院調閱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卷綜核閱無訛。經本院訊問債務人上開解繳金錢之來源,債務人陳稱係其子女代替支等語,此有本院109年3月3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5頁)。復經本院查詢其10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投保資料,並無任何所得及投保資料(見本院卷第15、17頁),是本件尚無積極事實,足認債務人有故意隱匿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情形,即不符合第134條第2款情形。
2.另經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入出境連結作業資料,債務人自105年1月後即無任何入出境紀錄(見本院卷第89頁)。而各債權人亦未能提出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之消費紀錄供本院審核,故難認債務人具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項所定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而生開始清算原因之情事。
3.債權人安泰商銀另主張本件債務人有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情形,故債務人應繼續清償債務,因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未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應予債務人不免責裁定云云。惟本件債務人於106年10月31日向本院聲請清算,遭駁回後提起抗告,經本院廢棄原裁定,命債務人自108年7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等情,已如前述,是本件債務人未有經裁定不免責或撤銷免責裁定確定之情形,債權人對此容有誤會。
4.至債權人滙豐商銀固主張,債務人之所以清算前2 年無刷卡消費行為,乃因各債權銀行基於風險控管停卡所致,並非債務人主動停止消費行為,致債權人無法舉證債務人於清算前
2 年有奢侈、浪費行為之消費事實,倘以此為由,予以免責,顯有道德風險,非立法者樂見等語。然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
134 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參照)。可知消債條例之立法政策著重面乃在保障債務人生存權,而採取有限制之免責主義,將不予免責情形限定於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 條所示情形,故法院僅於債務人符合上揭規定情形下,始得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最新財產資料、勞保投保資料、補助情形、入出境連結作業資料、保險資訊等結果,均查無債務人存在故意隱匿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等情形,復查無債務人具其他應不免責事由,本件債權人亦未提出任何債務人有法定不應免責事由之相關證據供本院審核,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即應裁定免除聲請人之債務。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不應免責之情形存在,揆諸首揭說明,應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婷儀附表:
┌─┬─────────────┬────────────┬──────┐│編│財產名稱 │財產現況(新臺幣) │處分情形 ││號│ │ │(新臺幣) │├─┼─────────────┼────────────┼──────┤│1 │車牌號碼000-000機車 │廠牌:光陽深藍、出廠年月│不予處分 ││ │ │1997.09、排氣量72㏄ │ │├─┼─────────────┼────────────┼──────┤│2 │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款(│345元 │765元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3 │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存款(│57元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4 │和美鎮農會存款(帳號: │363元 │ ││ │00000-00-000000-0) │ │ │├─┼─────────────┼────────────┼──────┤│5 │彰化過溝仔郵局存款(帳號 │253元(領有國民年金) │不予處分 ││ │0000000-0000000) │ │ │├─┼─────────────┼────────────┼──────┤│6 │國泰人壽保險-美滿人生202終│29,090元 │251,239元 ││ │身(保單號碼: │ │ ││ │0000000000) │ │ │├─┼─────────────┼────────────┤ ││7 │國泰人壽保險-美滿人生312 │122,479元 │ ││ │(保單號碼: │ │ ││ │0000000000) │ │ │├─┼─────────────┼────────────┤ ││8 │南山人壽保險-康寧終身壽險 │99,670元 │ ││ │(保單號碼: │ │ ││ │Z0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