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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聲再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陳力獅再審相對人 張慶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應不待命為補正,逕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二、再審聲請人聲明求為: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斗簡字第75號與101年度簡上字第104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再審原告在前審新台幣1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部分之訴與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命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與駁回該部分之上訴之裁判均廢棄;②上開廢棄部分前程序第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相對人負擔。聲請再審意旨略以:不服鈞院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違反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80號判例,庭上引述檢察官不起訴書,既非裁判,自不包括在內,按照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請求。再審聲請人認為在地檢署已盡到相當查證責任,再審相對人提出刑事被訴陳力獅涉嫌誣告等案件,再審聲請人當時查證99年5月1日社頭分駐所及現場張慶楨等事,針對公廟財產為公共利益主張阻卻違法公義報導,請向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調閱99年度偵字第

210、211號,100年度上聲議字第219號,100年度上聲議字第1061號,100年度偵字第2278、2279、2280、2281號,100年度偵續字第97、98、99、100號,101年度偵字第219號,101年度上聲議字第348號,100年度偵字219號,103年度偵字第6786號等案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警局及偵查庭為密室,並無侵權再審相對人之行為,在檢察署也提出佐證已盡相當查證責任,仍非故意或過失行為,依據刑法第12、13、14條為前提,查明真偽後,再審判決廢棄,駁回再審相對人在101年度斗簡字第75號第一審之訴,法院未在判決書內交代相關證物之理由,有違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上開刑事案號未為各級法官所斟酌,始知其事顯有「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本件與上開刑事案號涉有因果關係,101年度斗簡字第75號判決抄摘有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上開刑事案號雖於前訴訟程序即已存在,然各級法官及再審聲請人皆誤信警局及偵查庭筆錄之權威為密室並未公開,致未能理解其真義,如法院依再審理由為斟酌,必將動搖前此所有判決,之前未有機會主張其事由亦未就此提出證物,參照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1005號判例為救濟。彰化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8727號(台中高分檢100年度上聲議字第2117號),再審聲請人在社頭分駐所會客室,並沒有說「張慶楨前科累累、槍枝很多、黑道兄弟更多」,請求勘驗社頭分駐所錄影為調查證據,法院不應抄襲不起訴書內容,應該重新調查真偽。彰化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8169號告發行為部分,偵訊陳述並未公開稱社頭福德宮所有土地移轉登記於其名下,參照彰化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8726號、台中高分檢100年度上聲議字第2101號,請求調閱卷宗,再審聲請人用心查證公共利益保障信徒權利,已盡到相當查證責任,未經歷次各級法官予以適法審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適用。再審聲請人此主張未經論斷,實有理由不備或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法駁回等語。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9年5月27日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該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再審聲請人於本件再審聲請狀中,雖主張該裁定違反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80號判例等語,惟查,108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並無引述不起訴處分書情形,且再審聲請人之主張,並未針對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指明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及聲請再審之事證,而是一再爭執並指摘101年度斗簡字第75號判決有何違法之處,並請求廢棄本院101年度斗簡字第75號與101年度簡上字第104號確定判決,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林幸頎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