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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2號聲 請 人 張淑晶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阮莉凌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4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明明不付房租,還亂向媒體爆料我詐騙,讓我癱瘓的父親在醫院被人指指點點,而拒絕治療。而且經強制執行,被告名下無任何財產,也未向媒體更正錯誤報導,故本人萬分無奈提起上訴,但希望聲請本件全部錄音光碟,以便讓父親安心,爰依法聲請交付本事件全部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配合法院組織法前開規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於104 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其中第8條第1項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其修正說明記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

三、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然並未說明其係基於維護何種法律上利益,致需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41號全部期日之錄音光碟,自無從認定本件聲請乃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茂盛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