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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知,被告上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額及實收資本額均為新臺幣200,000元,董監事資料之持有股數均為0股,故本件每股價值依原告主張之面額10元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計算式:100,000股×10元/股),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