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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上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