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洪煒鴻
洪琇羚洪琇湄洪培絃共 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間請求給付慰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