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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洪意嘉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除基地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彰化市○○路○段○○號大樓坐落於何地號土地上?亞太電信機地台占用頂樓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及原告若獲勝訴判決(即遷移基地台)之客觀利益約略為何?請附計算式,並提出相關單據。

二、提出上開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拆除基地台等
裁判日期: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