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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9號原 告 大福宮法定代理人 陳育勝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同一權利主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公業福德爺、(管理人陳煎歿、福德祠、(管理人陳煎、陳新德均歿)為同一主體,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即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50,122元【計算式:(東榮段1170地號土地面積2,278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東榮段1170-1地號土地面積33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東榮段1212地號土地面積1,100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東榮段1272地號土地面積3,231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東榮段1456地號土地面積4,772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應有部分比例6/30)+(新東榮段560地號土地面積166.17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2,800元)+(新東榮段566地號土地面積76.28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2,800元)+(新東榮段639地號土地面積156.83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2,800元)+(新東榮段862地號土地面積2,958.5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應有部分比例6/30)+(新東榮段885地號土地面積1,993.38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應有部分比例6/30)+(新東榮段886地號土地面積780.22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應有部分比例600/3000)+(新東榮段888地號土地面積3,653.58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應有部分比例300/1500)+(新東榮段889地號土地面積604.24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應有部分比例6/3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0,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日期: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