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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號聲 請 人 賴忠明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解除相對人加拉太實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及酌定報酬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解除臨時管理人部分,屬非財產權關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後請求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部分,屬財產權關係,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不另徵收費用。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