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3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訴訟代理人 鄭羽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㈠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同地段506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三)上開不動產之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被告藍晃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