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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28號原 告 郭鳳栖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93,748元【計算式:(45地號土地面積14,709.13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700元×返還比例1/4)+(45-1地號土地面積396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700元×返還比例1/4)+(46地號土地面積10,002平方公尺×109年度土地公告現值700元×返還比例1/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56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裁判日期: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