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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吉祥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棟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75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拍賣期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宣告被告張名欽為最高得標之拍賣及該拍賣而成立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應以上開拍買成立之拍定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非原告主張以新臺幣1,650,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幣232,08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7,335元,尚欠新臺幣214,7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確認拍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