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0號原 告 陳俊宏
陳鑫壟原告因請求給付補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鑫炕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