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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7號原 告 李順源上列原告與祭祀公業李協源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

371 號裁判先例、72年度第2次、92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於被告祭祀公業李協源之派下權存在,但未提出該公業之財產清冊及其財產總價額之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爰以裁定限期命原告查報祭祀公業李協源之財產清冊及財產總價額(可持本裁定正本向稅捐機關調取「祭祀公業李協源」之財產歸戶資料後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