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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江澄洋上列原告與被告采禾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清算人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訴外人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清算人委任關係存在,並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無交易價額,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也無法客觀評斷價值,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即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