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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8號原 告 蔡秋卿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少華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05,719元〔計算式:7,259,000元+50,000元/㎡×(2,100㎡+20㎡)×12/2590+55,600元(房屋課稅現值)=7,805,7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