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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劉威伸即劉德源原 告 林以群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84,553元(即本院執行處109年度司執字第32784號扣押之金額,含本金及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