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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5號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