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9號原 告 台北城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代代理人 汪鳳娟原 告 陳建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傑財經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之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及確定被告陳存照、謝素娟、劉成枝與被告百傑財經大樓區分所有權人間委任關係不存在,備位之訴請求撤銷上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部分決議,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