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9號原 告 林弘偉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晴富、白景文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350,420元〔聲明第1、2項以信託契約書記載之信託權利價值168萬元,聲明第3項依土地公告現值元核計,計算式:168萬元+2,700元/㎡×6,544.6㎡=19,350,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2,368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地籍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