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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李國安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武昌間請求返還使用借貸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物,為訴外人黃海岱先生之真跡劇本13本及照片4 張,難以客觀評斷其交易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即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返還使用借貸物
裁判日期: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