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8號原 告 許志強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漢清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許清漢(統號:Z000000000號)之死亡除戶謄本、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金利清潔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74年間設址臺北市○○○路○段○○巷○弄○ 號)最近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章程影本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

三、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或追加)許漢清之全部繼承人,及補正被告金利清潔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另被告徐立航之戶籍為:新北市○○區○○路○○○巷○號19樓,應並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日期: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