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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9號原 告 陳俊羽

陳彥竹上列原告與被告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表明其二人對於被告璟揚建設有限公司各有新台幣(下同)110萬元(合計220萬元)之出資額,但被告否認其為股東,而請求確認原告之股東關係存在,及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10日召集之股東常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均屬違反法令,原告得依公司法第189 條規定請求撤銷其所為各項決議,且該次股東常會之各項議案,並未依公司法第202 條規定經董事會討論,非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列入股東會之議案,其性質僅為臨時動議,然其中牽涉修訂章程,依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之規定,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故該股東常會亦屬不成立等語。但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內容,原告陳彥竹亦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均應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部分,應以其出資額為準核定為220 萬元。關於請求撤銷股東常會決議或確認股東常會決議不成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38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

三、補提起訴狀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日期: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