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鴻葉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上列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彰化縣王功農漁牧生產合作社等人間請求確認社員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8,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洪文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4年3月23日死亡)之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