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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37號原 告 吉祥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棟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名欽等人請求確認拍賣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雖自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10,000元(以價額較高之被告張名欽拍定之總價額為準,聲明第二項與第一項之經濟目的相同,擇其較高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88元。扣除上開已繳金額,應再補繳214,753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72

4、725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被告朱俊正、朱蔡秀良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確認拍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