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0號原 告 林蔚任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美等人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9萬8,800 元〔計算式:3,400元/㎡×2,882㎡=979萬8,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20元。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 ○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提出被繼承人林吳樣蓮(統號:Z000000000)死亡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補提起訴狀繕本4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