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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3號原 告 黃文彥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品潔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2-3、2-4、2-5、2-6、2-7 、3-3、3-7、35-13 地號土地,及同段404、424建號建物,暨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含他項權利部)均無遮掩〕,及上開11筆土地之地籍圖謄本。

二、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段○○○○○○○號建○○○鄉○○路○段○○○巷○○號建物之稅籍證明書。

三、補提起訴狀記載之附圖一、附圖二及原證一、二、三、四。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訴訟於程序事項補正完畢後,將依本院事務分配相關規定進行分案審理,與另案108 年度彰司調字第111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及109 年度訴字第1104號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為不同之訴訟案件,其訴訟資料即使相關聯或相同,在本案也應自行提出。至前開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等事件調解程序之調解委員,並無自行招攬或指定特定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之權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