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煌吉等人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補正除被告詹煌吉以外,其他三名詹姓被告之完整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二、本院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調取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次序65、66、67共有人,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可知該遺產乃與被告詹煌吉無關之第三人所有,詹煌吉並非繼承人,原告應速到院閱覽卷宗(宜自行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