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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俊邑等人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13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本院已向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調取前項土地、建物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原告應速到院閱覽卷宗,並具狀補正除被告郭俊邑外,其他三名繼承人郭吳朱寬、郭駿威、郭洸羽為被告,及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與原因事實之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含證物等附屬文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日期: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