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2號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洋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顏秉毅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