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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鈦金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冠宏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濬洋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8,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應再補繳5,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日期: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