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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0號原 告 未來藝術空間規劃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彥合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培倫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所簽訂之裝潢承攬契約書、設計圖面合約書及承攬工程糾紛和解書之法律關係不存在,及確認被告因上開和解書而執有之發票日期109 年10月21日、面額新台幣(下同)40萬元本票對於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由於原告無法提出上開裝潢承攬契約書、設計圖面合約書及承攬工程糾紛和解書,而無從明瞭其內容,致難以客觀評斷法律關係之交易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日期: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