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 王嘉裕
王嘉友王有順粘王玉真王玉珍王景松王貞智王貞登
王怜雅王吳雪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甘以昌等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7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