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吉祥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棟相 對 人 張名欽
朱俊正朱蔡秀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拍賣無效等事件(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壹、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又徵諸上開條項立法理由:「現行條文第五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是原告之起訴必以物權關係作為訴訟標的,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得、喪、設定、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始足當之,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縱所請求給付之權利或標的物為得、喪、設定、變更應經登記者,亦與上開規定不符。
貳、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本件確認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752號強制執行示件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拍賣期日所為之拍賣(買賣)無效訴訟,(即本院受理之109年度重訴字第172號),係基於物權關係,倘本院判決之訴有理由,當會使相對人張名欽喪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為免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本件訴訟進行中遭相對人張名欽移轉或設定負擔,致法律關係複雜化,並避免交易第三人不知情受讓,因而致生不利益之情事,爰依法請求准予許可就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參、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權利,係確認相對人間不動產拍賣無效及塗銷相對人張名欽對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及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朱俊正、朱蔡秀良間買賣關係成立,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提起確認訴訟,惟系爭確認訴訟之訴訟標的核屬債權關係,與同法第254條第5項所定須基於物權關係訴訟標的之要件不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肆、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嘉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附表:
┌───┬─────────────┬────────┐│ 編號 │ 地號或建號 │ 權利範圍 ││ │ │ │├───┼─────────────┼────────┤│1 │彰化市○○段○○○○號土地 │朱俊正所有,權利││ │ │範圍全部 │├───┼─────────────┼────────┤│2 │彰化市○○段○○○○○○號土地 │朱俊正所有,權利││ │ │範圍全部 │├───┼─────────────┼────────┤│3 │彰化市○○段○○○○號 │朱俊正所有,權利││ │(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崙│範圍全部 ││ │美路240巷40號) │ │├───┼─────────────┼────────┤│4 │彰化市○○段○○○○號 │朱蔡秀良所有,權││ │(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崙│利範圍全部 ││ │美路240巷42號) │ │├───┼─────────────┼────────┤│5 │彰化市○○段○○○○○號 │朱俊正、朱蔡秀良││ │(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崙│權利範圍各2分之1││ │美路240巷40、42號) │ │└───┴─────────────┴────────┘